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林謙傑
王婕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淑芬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1,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