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7號原告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郭先凡
廖聖文 被告 陳智煒 上列原告因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未檢附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並提出訴狀繕本1份。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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