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國字第12號原告 馮金城 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工程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裁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6日送達於原告址,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4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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