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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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忠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華 被告 徐兩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萬10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萬9,50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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