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 黃正忠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陳玉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郁臻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6,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