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24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債務人丙○○、丁○○負連帶保證責任之債權證明。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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