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0號原告元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林契名 律師乙○○被告誠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林志豪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徐明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17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