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96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惠琪 (原名: 卓惠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姓名若有誤寫,請陳報更正。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