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就91年8月6日之借據,就債務人甲○○之連
帶保證依據加以說明(如有錯誤並具狀更正其聲明)。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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