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8042號債權人新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毅印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請具狀說明債權人新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
2、另票號AT0000000之支票尚未屆期,此部份是否撤回。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書記官楊祖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