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規定參照。從而法院因被告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逾期仍未補正者,即屬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為被告)之住所係位於雲林縣○○鄉○○路○○號之三,而本件判決書正本經送抵被告上揭住所,惟因未獲會晤被告,亦未能將上揭判決正本付與其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將判決正本寄存於當地之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西螺分局油車派出所,並將另一份(指警製通知)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四六九頁),嗣經寄存十日即至同年一月二十九日已生送達效力。被告固於法定期間內之同年一月二十五日具狀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有被告書立刑事聲明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一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本院因而於上訴期間屆滿二十日後之同年三月十六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正本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狀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則有本院刑事科正股收文查詢單一紙附卷足考,綜此堪認被告之上訴已違反法律上程式,依上揭所示,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古瑞君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