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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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盛豐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即錢塘小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義(如相對人為公司行號,請提出相對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資料)。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