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1被告乙○○
之2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824號傷害等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雷淑雯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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