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4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7年度易字第3號、97年度簡字第222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詩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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