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7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7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