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2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易字第56號、97年度易字第111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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