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告方 鄧秀琴

被告 趙亦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114年度原金簡上字第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

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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