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81號

原告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美慧 即德佳美容店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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