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毛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凌晨零時二十許,在基隆市○○街○○○號一樓,被警查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四七一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結果,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九八五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號、第五八三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惟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四公克(毛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審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依法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