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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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提出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而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執行羈押,嗣於八十九年六月二日由本院接押在案。
三、次查本件被告經本院審理宣判(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後,認命具保停止羈押亦足確認國家刑罰權之實現,且現實拘禁予以停止,亦可達刑事程序保全之目的,經本院審酌被告所犯罪名之輕重、犯罪情狀、性質、職業、身份、資產、當地商業景況等因素,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具保金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信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