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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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俊雄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八十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 陳述 略稱:被告甲○○○○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對外宣稱其所興建之「加蒂御林園」房屋結構良好,材料一流,施工技術高超,使自訴人誤以為真,而向之買受坐落於桃園市○○○○街五六六之三號「加蒂御林園」E棟房屋及地下室編號十七號車位。詎屋成後始發現(一)被告並未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在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且該車道過度傾斜,車行其上有傾覆之虞;(二)混凝土抗壓強度不足,有傾塌之虞;(三)停車位之坑洞(似為「設計」之誤)與機械設備未經政府核准,違反建築技術規則;(四)地下室現為平面,並無編號十七號之停車位可言;(五)被告將上開房屋轉售他人,一屋二賣等多處瑕疵,雖經自訴人多次催其改善或解約,惟均未獲被告置理。爰依不當得利及契約約定,請求被告賠償如聲明所述之金額。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為判決。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