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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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84號
原 告 莊秀真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
被 告 鍾泰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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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申鼎籛
訴訟代理人 高惠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原告於起訴僅請求
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惟另於民國102年4月23
日提出民事擴張訴之聲明聲請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1,5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元外,尚應補繳
10,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所擴張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