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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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1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八卦漁網壹只沒收之。
理由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觀諸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8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參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至論扣案八卦漁網1只,乃被告持供竊盜犯行所用之物,且為其所有,此已據其於警詢、偵訊中陳述綦詳,佐有各該筆錄在卷足憑,復經本院查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4882號卷徵究翔實,茲檢察官就前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