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9年鑑字第1180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99年度鑑字第11802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甲○○降壹級改敘。
事實
甲、監察院移送意旨:
壹、案由: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研究委員甲○○前於任職駐巴拿馬大使館參事期間,未能凜於外交人員身分,保持端正品德,潔身自愛,竟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常關係,違法亂紀,有辱官箴。核其所為,嚴重斲傷國家及駐外人員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之規定,事證明確,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國安局研究委員甲○○少將前於92年2月8日至99年2月11日派駐巴拿馬大使館擔任參事,負有綜理大使館安全組各項業務(包括與國安及警情調單位之聯繫)及館務協調之任務,此有駐巴拿馬大使館職雇員工作分配表影本附卷可參【證1,頁1】,其言行舉止動見觀瞻,理應勗勉從公,潔身自愛,以維個人及國家之聲譽與形象,渠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破壞駐外人員聲譽與國家形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應謹慎清廉,不得有損名譽之旨有違;案經民眾檢舉【證2,頁2-3】,嗣經本院派查,查明屬實。茲將 楊員 違法失職事實與證據列述如下:
一、甲○○於97年9月下旬與僑胞杜○○女士(下稱 杜女 )認識並交往,同年月30日楊員邀約杜女至其住處(EDIFICIOMYSTICPOINTTOWERS22樓)喝酒聊天,無視自身已婚【證3,頁4】,而與杜女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杜女於99年1月29日接受國安局政風處人員訪談時證稱:「以前只知道楊(甲○○)為國安局派駐巴拿馬將軍,直至2008年9月26日在中國龍餐廳巧遇,才有進一步聯繫。2008年9月29日晚上去他家,兩人有親密接觸」【證4,頁11】,又國安局政風處處長於99年2月3日詢問訪談杜女紀錄略以,渠與甲○○自2008年9月
30日至2009年1月13日間多次發生性關係,又上揭訪談紀錄內載:「問:這張相片是何時拍的。答:2008年
10月18日。問:在何地拍的?答:在甲○○巴拿馬家中浴室拍的。」【證5,頁15】此分別有杜女於99年1月29日、99年2月3日之國安局政風處訪談紀錄及
97年10月18日甲○○與杜女在楊員巴拿馬家中房間浴室自拍親密照片影本【證6,頁22】附卷可稽。
二、次查甲○○99年2月22日接受國安局政風處處長訪談時,坦承確實與杜女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又政風處長提示杜女與楊員於浴室親密照,並詢問該親密照是否為楊員本人,是否在2008年10月18日拍攝,楊員於上揭訪談紀錄內表示:「照片中是我本人,在我巴拿馬家中拍攝,但日期不確定」【證7,頁26】;又甲○○於99年6月11日在本院約詢時表示:「問:請說明和杜女士的時間點?答:…97.9.30到98.1.10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問:你有家室且是站長卻發生此事?答:我很羞愧。」【證8,頁37】另按國安局駐巴拿馬人員遭檢舉涉入僑胞糾紛乙案調查報告內載:「楊員坦承自9708迄9801間確與杜女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證9,頁41】此有甲○○99年6月
11日監察院約詢筆錄與國安局99年2月23日(099) 允秀 字第0036405號函檢送本案之調查報告附卷可佐,違失事證已臻明確。
三、又本案甲○○雖經國安局於99年2月23日軍職人員人事評審委員會第5次會議審議,決議:「記過兩次、停支情報職務加給及調派『職能發展組』」並經發布人令,惟楊員不服,分別於99年3月9日及同年4月14日依規定提出申訴【證10,頁42】、【證11,頁43-44】再申訴,案經該局軍職人員人事評審委員會第13次會議審議決議:仍維持「記過兩次」處分【證12,頁45-46】。
惟查楊員身為國安局將官,長期派駐外館負責綜理安全組各項業務,竟違反國安局工作紀律,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並損害政府形象,非予彈劾,不足以昭炯戒。
綜上,甲○○係國安局派駐巴拿馬大使館參事,為政府高階將官並擔任該局在巴拿馬地區情報最高主管,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戒慎惕勵,嚴守分際,方期無損於政府聲譽及駐外人員形象,且渠早已有妻室,竟不知嚴守分際、無視國安局局譽與工作紀律要求,而與婚外女子多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嗣經媒體披露,引發輿論譁然【證13,頁47-56】,其行為非但有玷官箴,亦已嚴重損壞政府及駐外人員形象,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行為之旨。
參、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甲○○身為國安局派駐巴拿馬大使館參事,負有綜理大使館安全組各項業務(包括與國安及警情調單位之聯繫)及館務協調之任務,言行舉止動見觀瞻,理應勗勉從公,潔身自愛,以維個人及國家之聲譽與形象,惟其罔顧自身為有配偶之人及駐外人員身分,竟未能嚴守分際,無視社會道德及法律規範,行為放蕩,不知檢點,而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非但有違官箴,亦嚴重違反國安局工作紀律、玷辱該局聲譽並損害我國政府形象,核其行為違反國安局96年7月3日英和字第14930號函頒之「國家安全局獎懲作業要點」之附件一「國家安全局獎懲標準表」之五、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十四)違反駐外相關規定,影響局譽,情節嚴重者。…(一百零七)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致生感情糾紛或影響公務者。…」及同標準表之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記一大過:…(六)違反駐外相關規定,影響局譽或工作紀律,情節重大者。…(七十五)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嚴重影響局譽者。…」【證14,頁74、78、79及83】。
據上論結,甲○○上述違失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且楊員均已坦承不諱,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肆、證據(均影本在卷):證1:駐巴拿馬大使館職雇員工作分配表證2:民眾 謝俊標 檢舉函證3:甲○○少將履歷表證4:國安局99年1月29日杜女訪談紀錄證5:國安局99年2月3日杜女訪談紀錄證6:甲○○與杜女97年10月18日浴室自拍照證7:國安局99年2月22日甲○○訪談紀錄證8:本院99年6月11日甲○○約詢筆錄證9:國安局本案調查報告證10:國安局99年3月22日允秀字第0037335號
令證ll:國安局99年3月26日允泰字第0037597號
令證12:國安局99年6月8日允泰字第0040183號
令證13:媒體輿論對本案相關報導證14:國安局獎懲標準表證15:國安局99年2月24日新聞稿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有關與杜(○○)女士糾紛之原委說明:㈠申辯人當初之動機,係基於協助弱勢,應杜女士之懇求而
提供協助。申辯人對杜女士當時因不堪長期生活在謝(俊標)先生言語暴力下之遭遇,寄予過度同情。杜女士並曾致函向我駐巴拿馬大使館求助,柯大使 森耀 亦指示申辯人對杜小姐提供協助,且對相關過程均完全掌握與瞭解。佐證資料:
1.我駐巴拿馬大使館柯大使森耀98年初致國安局蔡前局長 朝明函 :「最近僑界發生一已婚男僑與離婚女僑之工作及感情糾葛事件,該女僑因此向巴國警方要求人身保護,而事件發展過程中楊參事竟遭扯入,楊參事於事件前後均曾向晚報告經過,該女僑亦曾致函本館說明,晚基於保僑護僑,爰指示辦理領務及僑務同仁會同處理…」(柯大使函電子檔如附件一、杜女士致柯大使函如附件二)。
2.外交部99年6月9日《外政字第09943002090號》覆監察院函「楊少將自原先協助僑民致其後衍生男女關係糾紛之經過及處理情形,均曾於事前或事後向館長報告」(如附件三第3頁)。
㈡申辯人與杜女士交往過程,完全係由杜女士採取主動,杜
女士亦曾極度感激申辯人,屢以溢美之詞對申辯人表達感謝之意;杜女士並經常於電話及電子郵件中感激申辯人助其「重生」,以及助其度過人生低潮之重要性。杜女士在巴拿馬期間並曾主動接受中國時報駐巴拿馬特派員 郭篤 為訪談,時報周刊亦曾有較接近事實之報導。
佐證資料:
1.申辯人與杜女士往來電子郵件(與杜女士提供國安局政風處證物B4相同):或許你只是因為正義感使然讓你很勇敢…、如果處理完R(指 謝員 )事件,恐怕更沒有藉口聯絡了…、你為了幫助我脫離魔掌,卻不小心被我‥、你知道你對我真的有「重生」的重大意義…、而我也因你而重生…(如附件四)。
2.99年2月26日時報周刊1671期及中國時報98年3月8日相關報導(如附件五)。㈢申辯人在巴拿馬7年期間,係我外交處境較為艱難階段
,為掌握邦交預警情資,外勤情蒐工作除需與當地決策有關高層周邊人員維持聯繫管道外,亦需與其他各階層人士接觸。由於久任一職,且申辯人個性較耿直,因不願向僑界惡勢力屈服(參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八,詢問申辯人筆錄第3頁中,謝員曾對外放話要求申辯人下跪以解決問題),恩怨情仇較易產生,亦導致本屬單純的問題更加複雜化,至為遺憾。惟申辯人在外服務期間,一向出錢出力協助旅外國人,僑民有困難亦常央請本人協助,杜女士僅為其中一例。
佐證資料:申辯人助人相關新聞報導及讀者投書(如附件六)。
二、有關嚴重斲傷國家及駐外人員形象:㈠申辯人長期在中南美洲地區為維護國家利益及形象而努力
,並藉在該地區之良好高層人脈關係,多次統籌及執行重要專案任務。期間曾受 瓜地馬拉 、巴拉圭、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尼加拉瓜、宏都拉斯及巴拿馬等中南美洲國家政府贈勳;此次於巴拿馬7年任期中,曾因功獲頒國安局二等一級磐石獎章、大功10次、小功5次及事蹟存記
17次獎勵。佐證資料:外交部99年6月9日(外政字第
09943002090號)覆監察院監察調查處函:「楊少將於駐巴拿馬大使館參事任內與巴國政府相關單位合作密切,頗受好評,巴國安全暨國防會議,為表彰渠對增進邦誼之貢獻,呈請馬丁內利總統核准於99年2月9日頒給勳章乙座。另查楊少將係於92年初赴任,至調任返國時已屆7年,巴國政府視為正常輪調,並未影響我與巴國雙邊關係。」(如附件三第2頁)。
㈡今(99)年2月24日出版之壹週刊457期有關報導,爆料者明顯非係杜女士,提供壹週刊資料者另有他人。
已確知陸軍退役上校 涂建中 在巴拿馬操控(壹週刊457期有相關報導),另涂員曾於99年1月22日在巴拿馬自杜女士電腦隨身碟中下載「自述doc」檔案(參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五,杜女士筆錄第13項),並以「國安局甲○○在巴拿馬的惡行」為題,以E-mail從事違法散布。
佐證資料:國安局政風處資料(如附件七)。
三、另監察院8月10日記者會中,指申辯人另涉及黑函等惡劣行為,謹藉此機會予以說明:事實上,申辯人飽受黑函所苦,月前並曾被懷疑與某黑函有關,經自願接受國安局測謊、查驗電腦及電話通聯等調查自清後,國安局8月3日以正式公文述明黑函「與台端無涉」,還申辯人清白(如附件八)。
四、申辯人對此次行事未能掌握分際,衍生重大風波,長期以來之努力化為烏有,愧對國家之栽培、單位之愛護及親人。應國安局政風處之建議,於7月間將相關心路歷程撰「省思與感恩」一文(如附件九),盼同仁能引以為鑑。另本案對於申辯人家庭所造成之傷害,亦可由申辯人之妻 張學蘭 於8月間所撰之心情日記中體會一二(如附件十)。
五、呈請審酌申辯人在本案中之行為,其動機係出於協助弱勢、並未以非法手段傷害他人及造成他人任何損害、調查中完全配合據實以答、犯後態度良好且深切悔悟,且已受單位記過兩次處分,尤其經媒體以頭版頭條大肆渲染後,已對申辯人家庭造成莫大之傷害。另併請考量申辯人過去30餘年長期以來戮力從公,對國家安全及外交工作之貢獻,盼未來仍有為國家繼續奉獻之機會。
附件一覽表
一、我駐巴拿馬 柯森耀 大使致國安局蔡前局長朝明函(電子檔)。
二、杜女士致我駐巴拿馬柯森耀大使函。
三、外交部99年6月9日致監察院有關申辯人案函。
四、杜女士提供國安局政風處與申辯人往來電子郵件摘要。
五、99年2月26日時報周刊1671期及98年3月8日中國時報等相關報導。
六、申辯人助人相關新聞報導。
七、國安局政風處與申辯人有關電子郵件轉寄資料。
八、國安局99年8月3日致申辯人「黑函與台端無涉」函。
九、申辯人撰「省思與感恩」文。
十、申辯人妻撰「心情日記」。
丙、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被付懲戒人申辯書核閱意見:
一、有關被付懲戒人稱當初動機係基於(幫助)弱勢,雙方交往由杜女採取主動,及杜女致函駐巴拿馬大使與申請核發人身保護令等語云云,經查楊員與杜女相識5日即發生不正常關係,且杜女證稱上揭信函均係楊員主筆擬稿,係合理化渠職務與杜女關係,復參照上揭信函日期及其業務職掌等相關事證,所辯各節,並不足採:
1.按政府設官分職,各有所司,查被付懲戒人甲○○係國安局派駐巴拿馬大使館參事,負有掌握當前國際情勢,維護國家安全,防制敵人在國際間對我陰謀破壞,並適時支援整體外交工作之責任,所述應杜女懇求而提供協助,非其業務職掌,合先敘明。
2.依據杜女99年1月6日書面資料略以:「從前(筆誤為去年97)年12月底發信給巴拿馬科隆中華婦女會會長 余麗芳 女士、發給大使館的函均是甲○○的主意,函的內容也是他主筆擬稿,他引導我將自己精神壓力誇大描述並杜撰他如何幫助我,甲○○要我向巴拿馬政府申請人身保護令,目的是要陷害謝俊標先生惡人形象,以便於合理化他的職務與我的關係,也作為日後炒作文章的重要依據。」(證1)又杜女於99年1月29日接受國安局政風人員訪談時證稱:「98年甲○○先生指示我以家父之名向外交部及國安局為他澄清投書」(證2)。
3.綜上,被付懲戒人與杜女認識後5日,即發生性關係(
97年9月26日認識、29日親密接觸、30日發生性關係),此有國安局99年1月29日杜女訪談紀錄附卷可稽;又杜女證稱,大使館的函均是甲○○的主意,函的內容也是他主筆擬稿,而人身保護令是要陷害謝俊標先生,藉以合理化其職務與杜女關係,復參照上揭信函日期(97年12月),均係彼等發生性關係後所撰寫,另查有關保護僑胞之業務亦非被付懲戒人之業務職掌。足證楊員所辯各節,並不足採。
二、被付懲戒人為國軍高階軍官,職司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且為該地區國家情報最高主管,工作任務更攸關國家安全、榮譽與國家利益,渠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於先,滋生桃色糾紛於後,嗣經媒體大肆報導,造成國家及駐外人員形象受損,並嚴重違反情報人員工作紀律,應依法懲戒,以正綱紀:
1.被付懲戒人係國安局派赴該地區之工作站站長,職司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渠亦證稱曾執行許多重要專案任務並獲巴拿馬、瓜地馬拉、巴拉圭、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尼加拉瓜、宏都拉斯等諸多國家贈勳,足見其職責之重要性、機敏性非屬尋常,復依據被付懲戒人申辯書附件l0,其配偶於99年8月11日所撰心情日記,內容略以,那位杜姓女人,當初我在巴拿馬時就聽僑胞說過,傳言曾經和許多個男人有過風風雨雨,僑界沒有人敢和她往來,甲○○怎麼沒聽過她的過去?更笨到會與她…。
2.綜上,被付懲戒人派駐巴拿馬7年,自應熟知當地人際交往,渠與杜女相識5日,即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足證渠行為不檢,嗣又捲入桃色糾紛,經當地及國內媒體披露,引發輿論譁然,其行為已嚴重違反情報人員工作紀律,並傷害該局正直清廉形象。
三、被付懲戒人甲○○少將為國軍高階軍官,職司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且為地區國家情報最高主管,其言行舉止動見觀瞻,工作任務更攸關國家安全、榮譽與國家利益;惟楊員不思戮力從公,而與婚外女子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於先,復捲入桃色糾紛,主筆擬稿,以杜女及其父親之名義向外交部、國安局投書,又要求杜女向巴拿馬政府申請人身保護令等,藉以掩飾過錯並欺瞞調查於後,嗣經本院彈劾,仍不思檢討改進,猶飾詞狡辯,核其行為,違反國家安全局獎懲標準表所定「違反駐外相關規定,影響局譽或工作紀律,情節重大者」、「有不正當之男女關係,嚴重影響局譽者」之規定,嚴重損害我國政府與機關形象,事證明確,洵應依法懲戒,以正綱紀、以肅官箴。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甲○○係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研究委員,前於92年2月8日至99年2月11日派駐巴拿馬大使館擔任參事期間,負有綜理大使館安全組各項業務(包括與國安及警情調單位之聯繫)及館務協調之任務,理應勗勉從公,潔身自愛,以維個人及國家之聲譽與形象。詎被付懲戒人於97年9月下旬與僑胞杜○○女士(下稱杜女)認識並交往,同年月30日被付懲戒人即邀約杜女至其住處(EDIFICIOMYSTICPOINTTOWERS22樓)喝酒聊天,無視自身已婚身分,酒後即與杜女發生不正常男女性關係,其後二人密切交往,杜女並經常至被付懲戒人上開住處過夜,迄至98年1月10日,持續三、四個月間,二人先後多次在被付懲戒人巴拿馬上開住處及臺北縣新莊市(杜女返臺期間居住於臺北縣新莊市)汽車旅館等處發生不正常男女性關係。嗣又捲入與杜女及謝俊標三人間之桃色糾紛,經當地及國內媒體披露,引發輿論譁然,其行為已違反情報人員工作紀律,並傷害該局正直形象。
二、被付懲戒人於本會調查時坦承其係有配偶之人,於上開期間與杜女認識並交往,持續三、四個月間,先後多次在上開處所發生不正常男女性關係之事實。而其於99年2月22日接受國安局政風處處長訪談時,亦坦承確實與杜女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又被付懲戒人於99年6月11日在監察院約詢時答稱:「問:請說明和杜女士的時間點?答:…
97.9.30到98.1.10有不正常男女關係。問:你有家室且是站長卻發生此事?答:我很羞愧。」等語。而杜女於99年1月29日接受國安局政風處人員訪談時證稱:「以前只知道楊(甲○○)為國安局派駐巴拿馬將軍,直至2008年9月26日在中國龍餐廳巧遇,才有進一步聯繫。
2008年9月29日晚上去他家,兩人有親密接觸」(被付懲戒人稱當晚未發生性關係,翌晚始第一次發生性關係),又國安局政風處處長於99年2月3日詢問訪談杜女紀錄略以,渠與被付懲戒人自2008年9月30日至2009年1月13日間多次發生性關係。(被付懲戒人稱二人最後一次發生性關係係於98年1月10日在其巴拿馬家中,98年1月13日二人在洛杉磯旅館想做並未做成。)另依國安局駐巴拿馬人員遭檢舉涉入僑胞糾紛乙案調查報告中亦載稱:「楊員坦承自9708迄9801間確與杜女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等情。
三、上開事實,另有駐巴拿馬大使館職雇員工作分配表、被付懲戒人履歷表、國安局99年1月29日、2月3日杜女訪談紀錄、國安局99年2月22日被付懲戒人訪談紀錄、監察院99年6月11日被付懲戒人約詢筆錄、本會調查筆錄、國安局本案調查報告、被付懲戒人與杜女往來電子郵件、電話通聯紀錄及杜女所提出97年10月18日在被付懲戒人巴拿馬家中浴室所自拍親密照片(被付懲戒人承認該照片係在自家浴室所拍)(均影本)附卷可稽,事證已至明確。
四、被付懲戒人對於其與杜女認識交往並發生不正常男女關係後,嗣又捲入與杜女及謝俊標三人間之桃色糾紛,經當地及國內媒體謄載披露,引發輿論譁然之事實,於本會調查時並不爭執,且經杜女於99年1月29日、2月3日國安局訪談時供述甚詳,並有被付懲戒人與杜女往來電子郵件、被付懲戒人對謝俊標提告相關資料、謝俊標檢舉函、杜女所撰「本人與國安局駐巴拿馬參事甲○○之糾葛及事實真相說明」及媒體輿論對本案相關報導(均影本)附卷足憑,此部分事證亦臻明確。
五、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雖稱:①被付懲戒人當初之動機,係基於協助弱勢,應杜女士之懇求而提供協助。被付懲戒人對杜女士當時因不堪長期生活在謝俊標言語暴力下之遭遇,寄予過度同情。②被付懲戒人與杜女士交往過程,完全係由杜女士採取主動,杜女士亦曾極度感激被付懲戒人,並經常於電話及電子郵件中感激被付懲戒人助其「重生」。③被付懲戒人在巴拿馬7年期間,係我外交處境較為艱難階段,為掌握邦交預警情資,外勤情蒐工作除需與當地決策有關高層周邊人員維持聯繫管道外,亦需與其他各階層人士接觸。由於久任一職,且被付懲戒人個性耿直,因不願向僑界惡勢力屈服(參見監察院彈劾案附件八,詢問申辯人筆錄第3頁中,謝員曾對外放話要求被付懲戒人下跪以解決問題),恩怨情仇較易產生,亦導致本屬單純的問題更加複雜化,至為遺憾。惟被付懲戒人在外服務期間,一向出錢出力協助旅外國人。④被付懲戒人長期在中南美洲地區為維護國家利益及形象而努力,並藉在該地區之良好高層人脈關係,多次統籌及執行重要專案任務。期間曾受瓜地馬拉、巴拉圭、薩爾瓦多、哥倫比亞、尼加拉瓜、宏都拉斯及巴拿馬等中南美洲國家政府贈勳;此次於巴拿馬7年任期中,曾因功獲頒國安局二等一級磐石獎章、大功10次、小功5次及事蹟存記
17次獎勵。⑤被付懲戒人在本案調查中完全配合據實以答、犯後態度良好且深切悔悟,且已受單位記過兩次處分,尤其經媒體以頭版頭條大肆渲染後,已對被付懲戒人家庭造成莫大之傷害。併請考量被付懲戒人過去30餘年長期以來戮力從公,對國家安全及外交工作之貢獻,盼未來仍有為國家繼續奉獻之機會云云。
六、惟查被付懲戒人上開申辯意旨與其餘所為辯解及所提出之其他證據(詳如事實欄所載),經查均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酌,不足作為解免咎責之論據,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至被付懲戒人雖因上開同一行為「駐外期間因感情糾紛,影響局譽」,經國安局99年軍職人事評審委員會決議記過二次確定,然該項行政懲處處分,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6條規定:「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併予敘明。核被付懲戒人所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爰審酌被付懲戒人為國安局派駐巴拿馬地區情報最高主管,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戒慎惕勵,且渠乃有配偶之人,竟不知嚴守分際、違反工作紀律要求,而與婚外女子多次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並衍生桃色糾紛;惟其派駐中南美洲地區多年,獲多次外國政府贈勳,亦曾獲國安局多次獎勵等情狀。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事項,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吳敦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玲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