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87號
原 告 洪秀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易展 、 謝春雄 、 謝黃金 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