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87號
原   告  洪秀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易展謝春雄謝黃金 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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