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5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則蒼 等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捌拾
貳元,並補正如附表編號3所列文書,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
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750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71,454
元(如附表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扣除已繳
3,750元,尚應補繳13,882元,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及
其餘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聖筑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補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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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系爭不動產│面積│被代位人黃則蒼因分割遺產所得利益│
│號││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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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582㎡│①景華街82巷7弄1-30號公寓於107年10月21日│
││臺北市文山區│公同共有39/1000│交易單價為479,600元/坪(房屋+土地)(│
││景美段四小段││本院卷第71-73頁),換算每平方公尺單價│
││45地號││為145,078元(1坪=3.3058㎡,479,600元│
├─┼──────┼────────┤÷3.3058㎡=145,078元/㎡,元以下四捨五│
│2│建物:│層次面積91.36㎡│入)。│
││門牌號碼新北│+陽台16.17㎡=│②參上開鄰近不動產(房屋+土地)之實價登│
││市文山區景華│107.53㎡│錄交易單價145,078元/㎡計算系爭不動產價│
││街82巷7弄11│公同共有3/4│額為:│
││號5樓││面積107.53㎡×權利範圍3/4×單價145,078│
││││元/㎡==11,700,1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③被代位人黃則蒼因分割遺產所得利益:│
││││11,700,178元×1/7=1,671,4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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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補正提出下列文書:│
││①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②臺北市○○區○○段○○段000○號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③被繼承人 黃陳寶珠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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