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司調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游博逸 ( 游子欣 之繼承人)
游頴繜 (游子欣之繼承人)
游子慧
郭建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博逸、游頴繜、游子慧、郭建生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
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游子欣積欠聲請人債務
,屆期未為清償,嗣游子欣死亡,並遺有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而相對人游博逸、
游頴繜為其繼承人,詎游博逸、游頴繜為免遭強制執行,竟
將系爭土地售予相對人游子慧, 游子慧復 又售予相對人郭建
生,並均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相對人間上開脫法行為,顯
已侵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法請求塗銷上開以買賣為原
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游博逸、游頴繜所有,
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系爭不動產係坐落臺中市豐原區,有系爭土地登記第
二類謄本在卷可憑,是本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