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 古素錚 代理人 古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為洲台中商業銀行竹北│103年2月10日│130,000元│ZBA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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