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偉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偉仁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偉仁因犯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偉仁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455條之
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一審科刑之協商判決如係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前段所稱不得上訴之情形,由於法條規定:「不得上訴」,判決即告確定,並無上訴期間之問題,縱有人提起上訴,其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者,其上訴並不合法,且不合法之上訴,亦不足以阻斷原判決之確定,是以第一審科刑之協商判決,於判決生效即宣示判決時確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48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3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法務部96年11月9日法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見解均同此見解)。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係檢察官與受刑人於該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協商達成合意,經本院依協商程序於104年9月25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2號為科刑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在案,而對該第一審協商科刑判決,如無上開列舉事由,當事人本不得提起上訴,惟受刑人仍對於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並無得對協商判決提起上訴之事由存在,認依法不得上訴,上訴不合法律程式而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判決駁回上訴,揆諸首開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仍應於第一審法院依協商程序所為科刑判決之判決日期即104年9月25日即告確定,爰將聲請書就附表編號1、2所載判決確定日期為「104年10月7日」,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3日某時│103年9月5日凌晨2時50分│104年8月24日下午5時許││││許││├──────┼─────────────┼─────────────┼─────────────┤│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610號│年度毒偵字第2610號│年度毒偵字第292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2號│104年度訴字第3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02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104年12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32號│104年度訴字第3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402號││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25日│104年9月25日│104年12月28日││││(本案經協商後,被告提起上│(本案經協商後,被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欠缺法律所規定得就協商判│以欠缺法律所規定得就協商判│││││提起上訴之事由,依法不得上│提起上訴之事由,依法不得上│││││訴,認上訴不合法律程式,以│訴,認上訴不合法律程式,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551號判決│││││駁回上訴)│駁回上訴)││├─┴────┼─────────────┴─────────────┼─────────────┤│備註│編號1、2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2號判決應執│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3│││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6567│68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