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402號聲請人 許正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402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 楊茂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04年9月10日│41,38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