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子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52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子甯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被告竊得之物品已實際發還給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按(見偵卷第26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
,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