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76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俊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於送觀察勒戒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依109年
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即應由檢察官依法追訴,且上開修
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第2款前段已明文規定法
院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處理,自無從比較新舊法之適用,一概
適用現行規定,故本件既經檢察官依法起訴,本院即當據以
裁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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