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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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文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文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許文想先後犯竊盜、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編號1、2之竊盜罪與編號3之傷害罪,分屬不同類型且各自獨立之犯罪,侵害法益並不相同,暨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9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編號3所處之刑,共計有期徒刑1年5月)之內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等一切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0年9月10日上午某時許後至同月18日上午某時許前2、110年10月13日上午某時許後至同月19日下午某時許前1、110年9月29日13時30分許2、110年9月30日10時許3、110年10月5日8時47分許111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05號、630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05號、630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0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81號111年度易字第481號111年度訴字第2031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日111年11月1日111年12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481號111年度易字第481號111年度訴字第2031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29日111年11月29日112年2月1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1、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4586號2、編號1、2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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