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39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雅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洪雅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正確住居
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