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THINGOCTHANH(范氏玉清)
NGUYENTANHUNG( 阮訓雄 )上二人共同義務辯護人 黃致穎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AMTHINGOCTHANH(范氏玉清)、NGUYENTANHUNG(阮訓雄)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PHAMTHINGOCTHANH(下稱范氏玉清)、NGUYENTANHUNG(下稱阮訓雄)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799號案件予以審理。本院經依法訊問被告二人後,依被告二人自白及卷內事證,以被告二人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諭知被告二人均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執行羈押。
二、查被告二人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且於107年1月31日以107年度簡字第331號判決有罪在案,目前尚未確定。茲被告二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再次訊問後,認被告二人除犯行明確,已經本院判決有罪外,其等以竊盜為目的而入境我國,並於短時間內犯本案12件竊盜罪,且犯罪情節均為在購物中心商店內,趁被害人專注於選購商品之際,竊取被害人隨身攜帶之行動電話等財物,手法熟練,亦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本院另審酌被告二人本案所涉犯罪,不僅造成多數民眾之財物損失,對社會治安之危害亦非輕,且被告二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可能性,已如前述,目前在國內亦無僱主或固定住居所,以及被告范氏玉清雖有高血壓之健康問題,惟目前病況穩定,亦有固定至監所門診追蹤,尚無不適合羈押之情,有本院107年2月8日向監所詢問之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是基於被告二人所犯之罪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為如命被告二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後續程序之順利進行,對被告二人維持羈押處分係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之手段,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二人之必要。準此,爰裁定被告二人均自107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10
8條第1項前段、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吳智媚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