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盛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一0七年度審交訴字第五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盛發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前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1月31日以107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嗣因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否認犯行(見本院卷第28頁),本院認為本案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以通常程序審理,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陳紀璋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洪光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