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聲請人即債權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平璋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李亞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泰然璞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勇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