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送達代收人 蔡孟寰 上列當事人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三十三萬三千八百四十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六百四十元。茲因原告僅繳納裁判費三千元,尚不足六百四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二、被告 陳嘉偉李鎧丞 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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