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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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丙○○○甲○○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己○○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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