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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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二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余德正法官莊秋燕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