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庚○○被告丁○○○即被告郭
5號1甲○○即被告 郭宏
樓之1戊○○(即被告郭宏
5號1丙○○(即被告郭宏乙○○(即被告郭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丁○○○、甲○○、戊○○、丙○○、乙○○為被告 郭宏義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訴訟因被告郭宏義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九日死亡而當然停止,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丁○○○、甲○○、戊○○、丙○○、乙○○為已故被告郭宏義之繼承人,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上揭繼承人應即與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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