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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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5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陳惠鈴┌───────────────────────────────────────────────────────┐│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瑛瑜 │第七商業銀行 崇德分 │95年3月31日│13,230元│SL0六四六二七│││││行│││七││├──┼─────────┼─────────┼───────────┼────────┼────────┼──┤│002│煒翰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95年4月5日│60,608元│MS0六九二二五│││││行│││七││├──┼─────────┼─────────┼───────────┼────────┼────────┼──┤│003│煒翰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95年4月5日│108,864元│MS0六九二二五│││││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