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12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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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1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2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審酌被告前於92年間亦曾因酒醉駕車而由本院判處拘役35日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竟仍未記取教訓而再次犯案之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3、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