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119號
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6年度除字第3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陳志雄 │第九信用合作│96年7月31日│100,000元│GE0000000││││社興隆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