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債權人 季慶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景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交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債權人 季慶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景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繳交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