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9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坤勝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坤勝與 林偉婷 為網路遊戲「英雄聯盟」玩家,被告黃坤勝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下午1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居處,以「米造你的佛心公司」帳號登入上開遊戲後,因不滿林偉婷拖累遊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參與該場次遊戲之5名玩家等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聊天室留言板中,接續張貼「臭ㄅ」、「你娘的臭包魚(應為 鮑魚 之誤寫)」、「我耖你嗎(應為操你媽之誤寫)」、「住你包魚臭掉1萬年(應為祝你鮑魚臭掉1萬年之誤寫)」等文字辱罵林偉婷,足以貶損告訴人以「是我啦OuO」暱稱於「英雄聯盟」網路遊戲中所建立專屬之人格、名譽及評價。經林偉婷同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居處,使用電腦於上開聊天室留言板瀏覽時發覺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偉婷對被告黃坤勝提起公然侮辱之告訴,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黃坤勝與告訴人林偉婷調解成立,且據告訴人於106年3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