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持分所有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31號原告 曾光雄
曾淑卿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振華 被告 彭采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持分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萬5,788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1,9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985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萬8,98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並已於104年8月25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
書記官王裴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