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88號原告 彭春木 地址詳卷被告 黃義中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翁碧玲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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