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1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文明 訴訟代理人 莊惠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文川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229,500元│100年3月16日│GN0000000│││││行旗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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