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鴻展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鴻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周鴻展前因犯詐欺案件,分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9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及3年2月確定後合併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6月1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103年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柏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